小度研究 ‖ 合伙中的“圈套”——由未签署书面协议的投资案例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
个人合伙、无协议投资、诈骗、侵占
【案例】
方某经营一家手办周边制造厂,该厂拥有多条生产线,各生产线盈利状况各异。部分产品因粉丝基础庞大而持续高盈利,而其他生产线因明星形象崩塌导致产品滞销。方某萌生让朋友吴某投资亏损生产线以填补资金缺口的想法,遂故意隐瞒亏损情况,夸大其他生产线盈利情况,使吴某误以为自己与方某合伙所投资的是整个手办周边制造厂。吴某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口头约定投资方某企业,一年后请求分红,被方某以资金亏损为由拒绝,方某也并未提供公司经营账目,吴某因此提起诉讼。由于缺乏书面协议,无法证明吴某与方某存在“个人合伙”,也无法证明吴某投资的是整个周边制造厂,法院未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
【初步分析】
上述案例是合伙投资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个人合伙”中的一方虚构投资项目或夸大亏损项目的盈利前景,以高额利润或利息吸引投资者,最终将资金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本质上已符合刑事案件中诈骗的行为方式。其具体行为模式可参见下图:

由于“个人合伙”缺乏规范性及法律兜底条款,投资者若未签订书面协议且未保留客观证据,特别是在被投资企业经营多条盈亏不一的生产线,其所投资的款项流向难以控制的情况下,为经营一方挪用或非法占有提供了极大的机会。
【案例变式】
方某在与吴某沟通“个人合伙”投资事宜时正常商讨投资事宜,其所经营的手办制造厂的生产线均处于正常运营的情况,未见亏损,方某为拓展市场需资金,双方达成合伙投资协议,但未签订书面协议。吴某资金到位后,某明星塌房导致手办制造厂中部分与该明星相关的生产线订单减少,亏损严重。此时方某产生挪用吴某投资款填补亏损的念头。当一年后吴某要求分红时,方某以其投资的系亏损的生产线,投资款项已填补亏损为由拒绝分红。
【初步分析】
变式案例较之前一个案例最核心差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即此种情形下,方某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系在吴某投资后,方某一开始系合法支配该笔投资款项,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才导致方某产生将吴某的投资款用于填补亏损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侵占的行为。具体行为模式可参见下图:

【风险防范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行为若要进行刑事控告,需相关证据支持,特别是侵占罪作为自诉罪名,对于控告一方而言其取证的要求也会更高,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真正的困境所在。因此我们在此建议投资者:
1. 在投资过程中应提高警惕,在投资、合伙前对合作伙伴进行背调,确定其资信情况,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
2. 在早期投资洽谈中,需要提前做好相关防范,尽量签订并留存书面协议,即使未签订书面协议,在对核心的合伙事宜进行洽谈时能够通过邮件往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面谈录音、在沟通相关投资事宜时能有与投资事宜不存在关联的第三方在场等方式留痕,或是投资款项转账时在备注中写明投资的公司或投资的项目名称,从源头上明确投资目标,防止在控告中行为人以此辩驳。
3. 建议投资人在“个人合伙”中莫做“甩手掌柜”,在款项投资后能够定期向经营者询问经营状况,及时获取财务报表,了解投资款去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在诈骗案件中,这一举动可以让投资人及时发现“合伙人”的骗局也可以在后续控告中证明“合伙人”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证明自己对于投资款的去向陷入了错误认识,使证据链更为完整确凿。在侵占案件中,这一举动有助于投资人及时发现资金被挪用的迹象,及时防范相关风险,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还能在证据链构建中占据有利地位,在后续控告中证明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意图,使侵占行为的认定更加确凿无疑。
【拓展分析】
01
关于诈骗的认定
判断接受投资负责经营方是否构成诈骗罪,纯投资方能否通过刑事控告的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几个核心要点:
其一是接受投资方是否在投资商讨的初始之时就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该主观方面的客观支撑。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意图,本身是难以被直接证明的,特别是在投资一方作为被害人打算进行刑事控告时,被控告一方自然是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其不归还资金的行为进行辩解,被害人几乎是不可能获得这一方面的直接证据支撑的,因此我们需要从客观的事实和行为中来推断被控告一方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意图。
以上述案例为例,首先,在双方洽谈投资事宜时,方某是否就某一生产线严重亏损的问题进行过刻意的隐瞒,例如在吴某问及方某手办企业的生产线时刻意避重就轻,减少对亏损生产线情况的描述甚至进行一些虚假的叙述,为掩饰某一生产线的亏损,故意夸大其他生产线的盈利情况与未来发展前景。
其次,在约定投资事宜时,是否存在故意模糊投资对象,混淆投资项目,或是夸大介绍手办厂本身或是其中稳定盈利的生产线,让吴某误以为自己的资金是投入整个手办厂经营或是另一条稳定盈利的生产线中,事实上在事后直接将资金投入亏损生产线中的行为。
再次,在后续资金投入上,可通过流水查询对比等方式,确认吴某的投资款项最终流入何处,是否为吴某最初意向投资的公司或是意向投资的生产线。最后,在吴某多次催讨投资分红或是要求归还投资款时,方某是否通过虚构经营亏损的事实或是以其他借口拒绝分红或是归还投资款项。
其二是其是否存在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之行为。
这里的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如前所述,需要对会影响到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核心事实进行虚构或是隐瞒,双方在沟通投资事宜时,投资一方必然会衡量某一项目是否值得其进行投资,并且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必然会就投资对象进行商定,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要就集中在这一过程中,例如以上述案例为例,方某可能会大肆宣扬手办厂中某几条生产线的美好前景,并且隐瞒生产塌房明星的生产线的亏损,让吴某陷入自己即将投资的项目系盈利状况良好且具有极好的发展前景的周边制造生产线的错误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
02
关于侵占的认定
侵占行为区别于前述诈骗的认定,核心点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而对侵占这种在合法支配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其重点需确认存在在合法支配的过程中出现的将资金进行恶意的不当支配导致所有权人损失的行为。
在“个人合伙”的这种情形下,投资者需提供证明侵占行为人在经营过程中恶意将投资款项填补亏损或私自挪用后占为己有的相关证据。投资者需要对其投资的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查阅,确认公司的资金流动是否存在异常或者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当支出,同时也需要将其投入的款项与公司其余资金进行具有差别化的剥离,与款项投入前进行控制变量的对比,确认是在款项投入且某一特殊事项发生后才产生的异常的不当支出,才能以此确认该等不当支出系经营者为非法占有投资者的投资款项而故意为之,存在侵占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至第35条(已废止)
本文作者:

方圆 律师
fangyuan@shalldolaw.com
方圆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争议解决等,专长于生态环境、人工智能等行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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